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Day)是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日。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并將每年4月15日確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22年4月15日是第7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是: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感悟新時代國家安全成就,為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氛圍。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國家安全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極地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和生物安全等16個領域。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 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 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 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搜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并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5.拾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6.發現有人買賣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7.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 物品,有權制止,并應當立即報告。
8.發現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