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散布深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以造謠、誰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 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誰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慮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